第一批四十年产权到期案例的法律审视与启示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出让的商用土地使用权陆续届满,“第一批四十年产权到期案例”已从理论探讨步入现实层面。这些早期案例的处理,不仅关系到权利人的切身利益,更对后续大量到期的土地使用权处置具有重要的先导和示范意义,亟待从法律层面进行系统审视。
从法律渊源看,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最初依据土地用途设定了不同年限,其中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四十年。当期限届满,依据现行《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则需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条文明确了“法律另有规定”的路径,但具体细则尚未完全明确,使得首批到期的非住宅用地面临法律适用上的模糊地带。实践中,早期案例的处理往往依赖于地方政府的行政批复或“一事一议”的协商模式,凸显了顶层制度设计与基层实践需求之间的张力。

分析首批案例,可发现几个核心争议焦点。其一,续期申请的性质与程序。使用权人是否享有“优先续期”的法定权利,抑或政府有权基于规划调整等原因不予批准?其二,续期费用的确定标准。是参照现行的土地出让市场价格,还是考虑历史成本与公平原则,制定差异化的缴纳标准?目前各地探索出的模式不一,有的按公告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有的则进行综合评估,缺乏全国统一的、可预期的计算方式。其三,地上建筑物的补偿。若土地使用权不予续期,对于地上尚存价值的房屋等不动产,权利人能否获得补偿、补偿标准如何,亦直接关涉财产权的保护。
这些早期案例的处置,暴露出我国土地使用权期限制度在实施数十年后所面临的现实挑战。它们促使立法与司法层面进行更深入的思考:如何在坚持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产权,稳定其长期经营预期?如何平衡土地资源的国家所有者权益与使用权人的投资利益,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首批案例带来的启示是多方面的。亟需加快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全国性立法或司法解释工作,明确续期的原则、条件、程序及费用标准,结束“政策悬空”状态,为市场提供稳定法律预期。应确立公平合理的利益共享机制。续期费用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土地增值收益的社会共享与原使用权人的历史贡献,避免简单“一刀切”。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宜秉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对于早期法律法规不完善时期形成的权利,在依法办理的同时,可考虑设置过渡性安排,体现制度的温度与弹性。
第一批四十年产权到期案例是我国土地法制发展中的一个里程碑式节点。它们像一面镜子,映照出法律条文在时间长河中的适用困境,也像一把钥匙,开启了完善中国特色土地使用权永续管理制度的思考之门。妥善解决这些问题,对于构建清晰、公平、可预期的产权保护体系,优化营商环境,具有深远意义。